律师案例

陈亚飞律师
陈亚飞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聚众斗殴案中争取到的自首情节

刑事辩护2020-01-10|人阅读

前情简介:本案的发生时间是2017年9月17日0时许,陈某因聚众斗殴嫌疑,于2017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11月30日被批准逮捕,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准备开庭前,当事人家属找到了陈亚飞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师。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首先到法院阅卷,通过查阅整个案卷材料,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还是有一个可以争取的辩护点,即当事人陈某是否构成自首,这个就成了本案的关键。

具体问题及处理思路

通过查阅整个案卷材料,发现两份相互矛盾的材料,一份是案件协办派出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一份是案件主办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的描述为“2017年10月25日,通过对在逃人员张某(同案人员)的手机信息分析了解,同案人员陈某也住在南山区,我所立即调取到陈某的电话号码,并与陈某沟通,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说服陈某主动到深圳某派出所自首。18时00分,在逃人员陈某来到深圳某派出所值班室自首。我便上前查验陈某的身份证,在检查过程中,有民警在旁警戒。”

“到案经过”的描述为“2017年10月25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深圳市某地点被深圳某派出所抓获并于当天移交我所。”

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分析,陈某的该行为可以争取自动投案”的辩护再结合其本身的如实供述,可以争取自首情节的认定。准备好该意见之后,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庭审环节,适时提出对该两份证据的质证,并说明陈某构成自首的理由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官对此亦无异议。在宣判时,同案犯中没有自首情节的,判刑7个月有期徒刑,有自首情节的则为6个月有期徒刑虽然只有1个月的差别,但当事人是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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