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宋XX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47万元、美元6万元及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3,547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XX
人民陪审员高瞻
人民陪审员刘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