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孙某某与遵义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该房屋,在罗某某、孙某某支付完购房款后,开发商一直未交房。
罗某某、孙某某找到我后,想我咨询解除合同等相关事宜,我具体给其分析其中的利弊后,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要求支付违约金。
代理人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向贵州省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依法审理及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维修基金等,并赔偿违约金。
当事人对结果非常满意!也对代理人的专业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