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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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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寻衅滋事罪

刑事辩护2023-02-11|人阅读

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曾用名苏某某,男。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诉刑诉(2018)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辩护人李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苏某在本市碑林区南门内侧的顺城巷口,因琐事伙同付某某(在逃)、小王(身份不详、在逃)与谢某某、韩某相互厮打。被告人苏某伙同付某某、小王对被害人谢某某、韩某的面部和身体拳打脚踢致二被害人面部多处骨折。期间,被告人苏某还从附近酒吧内拿到1把带黑色把手的尖刀返回现场恐吓对方。被害人谢某某报警后,被告人苏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韩某伤情均属于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谢某某、韩某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被害人谢某某、韩某对被告人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谢某某、韩某陈述、证人路某某、夏某证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资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苏某的供述、户籍证明证实,且被告人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

案件总结:罪不仅分为有罪与无罪,还分为重罪和轻罪。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辩护人从减轻处罚的角度辩护,最终判处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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