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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2023-03-13|人阅读

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广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x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原告xx广告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7月,被告组织原告公司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被告因不同意签订目标责任书而离职。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另查明,原告入职时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2014年12月起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为劳务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被告提供的任命通知、聘书、工资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接受原告的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的职务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局事务,且被告于2015年7月曾组织公司员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本人并未签订,可以证明被告的工作职责中包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原告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本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主张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原告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予向被告张x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1000元。二、驳回原告陕西xx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宣判后,张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x上诉称,1、原审以上诉人负责全局事务为由,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倒签合同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上诉人在公司主要工作是负责管理营运服务部工作,协助总裁管理全面工作。文件上领导分工主要负责分管行政、人事、后勤、安全、传媒的是公司赵xx副总,显然人事管理当然包括劳动合同的签署,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上诉人。2、2015年7月27日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协助主要分管人事赵xx副总组织全体员工与公司倒签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劳动合同。上诉人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在倒签合同之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该双倍工资差额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综上,上诉人张x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1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xx广告公司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任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全局事务是有理有据的,并非上诉人所辩解的,其只负责管理运营服务部工作。原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聘书,聘书及任命通知明确记载着:聘请上诉人张x为被上诉人公司总经理一职。总经理是负责公司全部业务的,而上诉人说自己仅负责公司一个部门工作,那就不叫总经理而应该是部门经理。2、被上诉人并没有销毁证据。被上诉人为了避免其他不知道上诉人已离职的人浏览网站,而误以为上诉人仍在本公司任职,故将有关上诉人的官网文件删除。被上诉人认为协助总裁管理全面工作理应包括人事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在其职责范围内。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张x作为管理者,代表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管理的范围也包括其本人,即上诉人张x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自身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显然有违公平。综上,被上诉人xx广告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被上诉人xx广告公司,任总经理一职。原审中,法院根据张x提供的任命通知、聘书、工资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认定张x与xx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法不悖。关于张x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张x系xx广告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张x曾于2015年7月组织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可以证明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是张x的工作职责之一。现张x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实际情况,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律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就是要能抓住核心,正确、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才能赢得诉讼的胜利!注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该文仅代表当时案件适用法条,不证明当下同样情况下也是一样适用,有需要法律需求帮助,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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