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必要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以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
无论既定刑罚的规定有多么详尽和厉害,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针对本案被告人本人来说,判处缓刑已经可以让他为自己过错承担刻骨铭心的责任,撇开本案定罪证据存在的以上不足和事实的混淆,这个责任对其本人来说已经达到承受极限,破产对于一个收入渠道极其狭窄人来说无异于从零开始,倘若再超过这个极限无异于科处极刑。
对刑法一般预防而言。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就会犯下更重的罪行。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就找不到更重的刑罚以作出相应的预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