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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海超律师
武海超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陷入奶茶、炸鸡等餐饮加盟骗局后的维权之术

合同纠纷2020-02-11|人阅读

编者按:近年来,以在公司总部扶持并提供持续性经营指导服务为主的奶茶、炸鸡、零食等小型餐饮加盟创业模式备受年轻创业者的青睐,尤其以奶茶、果茶为主的加盟创业模式更是年轻创业者的首选。但市场良莠不齐,许多创业者因缺乏对我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认知,在盲目听信一些不规范的招商公司对加盟投资创业美好前景宣传后,向公司总部支付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加盟费开设奶茶、炸鸡、火锅等餐饮店铺。但在后续经营中并未享受到经营指导、培训、营销策划等和公司总部在合同中约定以及公司宣传时承诺提供的服务,导致许多创业者持续亏损甚至血本无归,但多数加盟者选择关闭店铺,另谋出路,并未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案例可供加盟者参考,以便及时委托律师维权止损。

一、案件事实

为加盟创业,严某在网上搜索奶茶加盟,后南京和天津某两家关联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严某致电宣传其公司推出的一个奶茶品牌很受市场欢迎,公司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指导,若加盟后生意一定非常好。后严某便于2019年8月5日到该公司考察参观,于当日和两家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和《品牌及运营管理合同》,并向公司支付了118000元加盟费。合同约定公司授权严某在江苏省淮安市开设xxx品牌奶茶店,公司将为刘某提供开店前培训和开店期间的持续性指导和营销策划服务。严某参加公司的培训后于2019年9月开店营业,但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为刘某提供持续的培训和经营指导、营销策划等服务,刘某店铺一致亏损,生意一天不如一天。

二、办案经过

2019年9月底,严某来电咨询欲寻求维权路径,在认真阅读了严某和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和《品牌及运营管理合同》后,本律师告知严某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公司)应当向被特许人(本案严某)披露和特许经营相关的公司重大信息,但公司并未在签订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严某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十二项重大信息。另外,本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门也没有查询到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两店一年”的备案资质。该公司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资质。我向严某告知以上情形后,严某决定起诉维权,后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公司主动找严某和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公司退还了严某大部分加盟费,严某撤回了对公司的起诉。

三、律师建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合同法》等对招商加盟公司在招商时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招商公司和加盟者签订合同有极为严格的要求,当招商公司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没有给加盟者提供持续的经营管理服务的时候,加盟者完全可以及时起诉止损。

附:本案案号(2019)津01民初1074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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