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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峰律师
梁峰律师
安徽-宿州
主办律师

成功辩护保险诈骗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2021-02-19|人阅读

律师意见:被告人贾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案件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日被告人委托安徽皖光大律师梁峰代理本案,梁律师接收委托后,到检察院阅卷,经研究卷宗材料,梁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案件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20日.重报检察院。因案件疑点较多,后检察院于6月1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到检察院移送起诉。经律师辩护,检察机关审查的情况来看,最终检察院还是认为本案存疑,决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对贾某解除取看守所羁押的措施。

附:不起诉决定书一份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副本

宿埇检刑不诉[20XX] XXX

被不起诉人李XX,男,19XXXXXX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码XXX19831020XXXXXX市人,系XXX人,户籍所在地XXXXXXXX号,住XXXXX号楼XX室。;因;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 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5日,李某为其名下XX奔驰轿车投保人保财险XX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302680元,该车辆同在XX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合同; 2017年12月15 日,李XX通过网上投保人保财险安庆分公司,车辆损失险保额人民币269560元。

1.2017年8月5日,李XX驾驶AJ5L35奔驰车行驶至XX路,因车辆涉水报险,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水面未过驾驶座底盘,后保险公司拒赔。

2.2017年8月25日14时,李某某驾驶XX奔驰车行驶至XX大街,与XX驾驶的XX车辆发生碰撞,经事故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事故车辆汽修厂拆解,经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评估损失金额人民币208424元,李XXXX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月份,人保财险XX公司理赔款两次转账至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总计赔付人民币XX元,同年1月18日XX租赁

有限公司账户转账至李某某个人农行账户人民币XX元。

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XX有通过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故意和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认定李XX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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