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诉争商标由汉字、外文及数字9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字;引证商标是汉字及图形组成;两商标无论从构成要素、视觉效果还是主体特征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在隔离状态下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故其不构成近似商标。
案情介绍:
申请商标由三个汉字、5个外文及数字组成,申请注册在药品商品上;引证商标为一个繁体汉字加图形。商评委在评审阶段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一个汉字,因而构成近似,驳回了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了商标行政诉讼。经过代理律师向法院详细阐述,最终经过审理判决撤销了复审决定,申请商标最终注册成功。
判决结果:
撤销被诉决定书,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