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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壮律师
隋壮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段某某与于某某、赵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债权债务2020-04-15|人阅读

法律条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案情简介:段某某(原告)同案外人代某某、周某某与于某某、赵某某(本律师代理二被告人)曾有业务合作,XXXX年XX月XX日原告受案外人所托将借款汇到二被告指定账户,借期一年归还。但到期后二被告未如期全部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15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而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司法解释未生效,于法无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首先、本案借款是于某某以个人名义借款,从原告提供的“付款承诺”中亦可看出只有于某某个人签字。其次、本案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赵某某对借款事实根本不知情、亦未签订任何书面借款材料。最后、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

案件结果:经本律师与原告代理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调解结果达到了委托人的预期效果,委托人对本律师工作非常认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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