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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赵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民间借贷2022-03-24|人阅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452号

原告: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彭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赵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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