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民初452号
原告:曹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彭XX,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XX诉被告赵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小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