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5民终6219号民事判决书(概述版)
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谢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733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谢某、某公司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谢某签字、某公司盖章的借条为证,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谢某、某公司拖欠陈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清偿。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借款并支付利息。
二审期间,某公司补充提供其与王某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解除承包协议书》,用于证明某公司对于王某在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王某自行承担,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企业承包合同》虽有约定“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王某)负责,甲方概不负责”,但其无证据证明陈某在出借本案款项时明知其有该约定,故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本案借条的证据效力,一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