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9)闽0582刑初2191号刑事判决书(概述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9)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被告人刘某为偿还网络贷款,持刀到被害人租赁地点,以刀挟持被害人,命令其交出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利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且预缴罚金,退出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持械抢劫,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亦提出上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