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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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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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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刑事辩护2020-03-16|人阅读

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简要

2016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害人何某酒后在回家途中路经崇州市XX小区世纪大道“天X之音”KTV附近时遇见在此闲逛的被告人祝某,二人在路边闲聊。其间,二人发生争执,祝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何某右颈部捅刺一刀致其严重受伤,后利用何某受伤不能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走何某内有600余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后群众发现受伤趴在路边的何某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何某已死亡。经鉴定,何某系右颈部锐器刺创致右侧颈内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次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XX连锁酒店广场地铁站店内抓获祝某。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故意伤害被害人何某身体健康致何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何某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祝某应数罪并罚。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祝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所提祝某故意伤害何某后临时起意拿走何某钱包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祝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后,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祝某利用被害人受伤不能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上述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元。

二、对被告人祝某所抢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何某女、龙某所支付的丧葬费25233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10000元、食宿费10000元,共计55233元。

本案代理作用

首先:代理人先期介入,何某被害虽然与就职单位无关,但其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就职单位应当按非因工死亡给予妥善处理,经代理人介入并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与用人单位多次协调后,其家属领回了死者所有工资,用人单位依法按非因工死亡承担了相应支付义务。

其次:刑事案件无刑事附带民事,原则上案件进展和结果死者家属很难知晓,受委托代理家属刑事附带民事,从而让家属全程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情况。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单纯的民事赔偿区别很大,因为罪犯已服刑,所以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得不到法院支持,其它费用就算支持执行难度也大。辩护人极力协调司法救济款缓解死者家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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