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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律师
吴洪轩律师
四川-成都
主任律师

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刑事辩护2021-01-21|人阅读

A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洪轩律师成功辩护减少3年刑期并同时适用缓刑

一、【案情简述】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A某受上线“C”(身份不详)指使,与被告人B合谋,在明知转入其微信账户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形下,仍多次提供微信账号收款并通过银行卡提现,帮助上家收取款项,从中非法获利。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与当事人核实的情况,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总的辩护思路 一、控方将该时间段内所有的往来流水记录之和50多万元,全部算为犯罪金额,建议量刑3-7年,并处罚金30万元是否正确?

二、以查明系诈骗资金只有三笔,金额之和为14000余元,其余资金来路去向未查明。

三、到底是以查明为犯罪所得资金14000元来定罪量刑,还是以该时间段内所有的往来流水记录之和50多万元来定罪量刑?

四、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根据上述法条,按控方意见,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量刑建议3-7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无不妥。

五、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犯罪金额和次数的认定问题上,公民无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那笔钱是犯罪资金,证明某一笔为犯罪所得应由控方举证,而全案证据中能有证据证明的只有三笔,故在检察院开展签署量刑建议当事人拒签后,律师开展了如下工作:1、及时阅卷;2、将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得到认同后及时陪同委托人前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3、案件到法院后及时联系承办法官,退脏14000元,并主动提前缴纳罚金2万元,建议适用缓刑启动社区娇正评估。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四川省D县司法局对被告人A、B的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该局调查后认为,二名被告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A、B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B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办案随笔】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如何判定涉案金额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律师的一大辩点。最终检察院、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观点。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急当事人之所急,接受委托后及时有效的阅卷,并将自己认为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形成书面的详细的法律意见(最好附类似生效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把握每个阶段时间节点,争取做到无愧于心。

判决书文号:(2020)苏1291刑初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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