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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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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害,楼上业主和物管是否担责?

小区物权2024-04-05|人阅读

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害,楼上业主和物管是否担责?

案件事实

2018421日,明某房产公司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由明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修建的某小区5号楼1414-3号房屋。20191129日,明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第九项约定,在涉及非物业公司管理失职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等),如他人蓄意、过失或其他业主/使用人等故意、过失、高空抛物等造成明某损失的,物业公司不对明某负责。随后,明某14-3号房屋进行装修后暂未入住,并交由亲戚子以管理。

20201219日下午,5-13-3号业主房屋反映位于楼上的明某房屋卫生间、阳台浸水,物业公司遂联系明某,并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发现明某房屋的客厅、阳台、卧室均被污水浸泡,经排查,原因为13楼到14楼的主卫螺旋三通处管道堵塞导致大量排泄物及污水、纸巾等从明某房间主卫马桶处溢出物业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和工具对明某房屋进行了清理和打扫并对堵塞处予以疏通。2022313日,明某委托B装修公司明某房屋返修进行测算,测算价格为98835.85元。

另查明,截止20211219日,明某房屋所在14层以上房屋,有 21-3,23-3,25-3号房屋业主已入住或使用主卫排污管。

争议焦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楼上业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涉案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用管道,现因为该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污水、杂物从明某家主卫马桶倒溢至屋内,造成屋内装修家具被浸泡,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系堵塞部位以上的住户不当使用所致,但具体是哪家或哪几家住户导致的堵塞无法确定,但都具有可能性。本案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楼上业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楼上业主不能证明自己未居住使用该管道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之规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首先就是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这是物业服务人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保障业主正常生活、改善业主生活品质的基础。根据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约定了,物业服务对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等。其中该条中还明确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共用照明......”。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属于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对象。本案发生污水、污物倒溢的排污管道即属于该楼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应当属于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对象。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从而造成明某家室内污水返溢。应当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九条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的问题。本案中明某作为该共用管道使用业主之一,不排除明某自身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管道堵塞的可能,且明某作为案涉房屋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明某虽委托亲戚对房屋进行照看,但从现场浸泡情况来看,明某此前应有相当一段时间未予照看、使用,明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确认由明某承担自身损失的50%符合本案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业主自己承担50%,物业公司承担20%,楼上已入住业主承担30%

本案的建议

1、业主对自己财产应随时关注和看管,对财产的使用应合理合规顾全他人。

2、发生管道堵塞,物业公司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确认管道堵塞原因,并进行疏通、更换,防止扩大损失。物业公司若在业主通知后,仍未及时对管道进行疏通、清理,尚存在对扩大损失承担一定比例赔付的风险。且应加大装修时注意事项宣传和日常巡查。

3、拍照保留证据,待后续进一步查明堵塞漏水原因,确定担责主体,以便要求赔偿。

4、相邻业主若拒绝配合排污管道维修工作,导致管道长期得不到修理,给其他业主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应由相邻业主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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