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秦凤伟律师
秦凤伟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因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得到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2020-03-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0年9月14日入职某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区域经理、工作地点位于深圳,2018年6月15日,马某以公司无故对其降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某峰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马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等。仲裁期间,马某出具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关于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明、员工手册及签收凭证、解除通知及邮件截图、处分决定书、照片、工牌、获奖证书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马某与某峰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峰公司委托某信公司代为缴纳马某社会保险。2018年11月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1.确认马某与某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15日起解除;2.某峰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4304.48元;3.某峰公司支付马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904.06元;4.某峰公司支付马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律师研判:

仲裁裁决后,峰公司委托我所劳动人事及人力资源部律师代理案件,律师研判后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以下问题: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根据马某向峰公司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内容,其系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解除。首先,从事实角度来讲,峰公司不认可存在加班情形,马某亦未就其加班主张进行举证,其未支付加班工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峰公司认可未安排马某年休假,该理由事实存在;峰公司与马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均委托案外人信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认可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该理由事实存在。其次,从上述两项具备事实依据理由的法律依据角度来讲,有两点争议问题:第一,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理由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差异理解,各地适用法律不统一;第二,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理由提出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所在深圳地区认为可依据该理由,而北京地区仲裁、法院统一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可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情形。2.关于律师代理费,仲裁所在深圳地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对此,北京地区仲裁、法院认为除双方明确约定外,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律师费无法律依据。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律师代理案件后,建议将案件一审在峰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争取有利法律理解。‍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我们律师的代理意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峰公司与马某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15日起解除;二、峰公司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4304.48元;三、峰公司支付马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904.06元;四、峰公司无需支付马某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二、五项;三、峰公司无需支付马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904.06元;四、驳回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后思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当事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本案的审理结果来讲也对我们予以警醒,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各地区不同法律理解,避免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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