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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凤伟律师
秦凤伟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亲办案件|学校清退一名吸毒学生,被法院判定撤销退学决定

行政诉讼2020-03-16|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9日,北京某大学做出了关于给予吴某某退学处理的决定。学校做出决定的依据是两点,一是称吴某某在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系内专业课《电影美术设计》旷课累计达56节,并且截至2017年4月,共13门课程不合格,其中2015年-2016学年第一学期,5门课程不合格;二是称吴某某有违法行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

根据以上事实,北京某大学依据《北京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18条第36款和第20条第40款以及《北京某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第7项规定,做出退学决定。

学校在对吴某某做出退学决定前,并无采取批评教育措施也没有给吴某某补救机会,做出决定后,也没有正式书面告知,更没有告知吴某某陈述、申诉救济权利,直接将吴某某赶出校园。

吴某某父母认为学校处理不妥,多次找学校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要求正式的答复,但学校一直没有组织有关负责人给予其正式的答复。吴某某因此起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原告方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学校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的规定,并未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而且学校的规定与41号令相冲突,原告申请法院对学校的规定进行审查。

原告方还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处分决定书不符合41号令的有关规定。

第二,在做出退学决定前,学校并未采用合法形式告知原告,做出处分后,也没有合法送达原告。

第三,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并未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北京某大学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适用了学校的规定,合法合规。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依法向学生的宿舍送达了决定书。‍

法院论述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某大学做出退学决定后,仅将该退学处理决定放在吴某某宿舍的桌子上,未将该退学处理决定送交吴某某本人。因此,北京某大学做出的退学决定违反法定送到程序。此外,北京某大学在做出退学处理决定中适用的《北京某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废止,适用法律亦存在不当之处,综上,判决撤销退学处理决定。

律师提示

作为高校来说,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应当慎重,因此此决定涉及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当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校,将管理和育人相结合,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做出退学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吴某某吸毒的确违法,根据教书育人的学校宗旨,应当给予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依据学校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不是直接剥夺学生学籍,将其不负责任的赶出校园,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于法于情于理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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