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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郑某与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0-11-07|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郑某与A公司双方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出租合同》一份,约定郑某将其坐落于某处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3万余元,于每月5日前交付,逾期缴纳租金的,须按逾期金额每日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郑某可追讨A公司欠款并可以通知的形式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时,A公司向四郑某缴纳了5万余元的保证金。然而,A公司自2019年8月份开始就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截止目前,A公司尚拖欠郑某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租金共计15万余元未付。郑某请求解除出租合同,并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请求A公司支付占用费,直至租赁物返还为止。

二、法院判决:

判令A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空某处的厂房,并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支付之前尚欠的厂房占用费以及以后的厂房占用费直至实际返还涉案厂房为止。

三、法律分析:

第一、关于涉案出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涉案出租厂房占用土地为农村集体用地,郑某跟村集体签约取得涉案土司的使用权,并且在改土地建造厂房,经确认该厂房在建设时并没有取得规划报建手续,亦无相应的产权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郑某无再解除合同之必要。因为合同自始无效,;所以涉案的保证金条款无效,郑某请求没收保证金无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郑某租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所以A公司应当支付郑某所欠占用费,占用费计算标准参照租金的支付标准。并且一直支付至A公司搬离租赁物为止。

第三、关于逾期支付租金滞纳费的问题,因为租赁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合同约定的关于滞纳金的条款无效,郑某请求A公司支付滞纳金无法律依据。

四、个人建议:

本案中被告为出庭,但是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意见指出其于某日已经搬出,并且在厂房门口张贴了通知告知郑某退租,留置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抵扣租金,但是一直未交付厂房钥匙,一般的租赁房屋交付都要以交付钥匙为准,切不可大意以为能通知到承租人就是退租的交付行为。

租赁合同要是承租人违约不继续续租,并且经营状态也不好的情况下出租人一定要早一点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承租人一直占用厂房不搬出,即使法院支持了参照占用费支付租金,但是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实际上出人的权益还是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当事人要学会即使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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