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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有望让同类案件起死回生

执行2020-12-03|人阅读

情简述

我所代理的A起诉B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定B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支付A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31966.67元。裁决生效后,B公司一直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A遂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最终却联查不到B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执行案顿时陷入了僵局。

执行困境

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本的执行案,法院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自然人本人或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执行案到了这个阶段,就算是暂时终结了。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也就是终本的案件,将来只有以下几种可能:1.等黑名单发挥所谓的强制效力,逼迫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或提出和解方案;2.寄希望于最高院每半年信息更新一次的执行查控系统,如联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将自动与申请的执行金额相匹配,自动划扣;3.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据悉B公司已停止经营,人去楼空了。目前最快捷并具可操作性的执行方案:只剩下追加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但新的问题又出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年报显示B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两名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但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该公司章程却显示注册资本已于2016年缴足!

案件分析

1. 2014年起我国公司注册制是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即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注册登记提供的材料仅作形式审查,不再作实质性审核。因此,公司章程中显示的注册资本已实缴不足为信;

2.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公示公信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査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该报告依法属于公示类信息,且登记信息的平台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其登记的信息对全国均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依法认定该报告内容真实有效。

3. 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低限度的义务。同时依《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官同意了我方的上述观点,成功将两名公司股东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一个平凡无奇的下午,接到执行法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收取全额执行款电话。曾经的僵尸案,意外地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八条;

2.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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