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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剑良律师
宋剑良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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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与丙股东知情权纠纷

其它2021-04-03|人阅读

甲、乙与丙股东知情权纠纷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乙

被告:丙

丙公司于2010121日登记成立,营业期限至20201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原告称自被告丙公司成立以来,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分红,为了解公司的财政和利润情况,更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原告于2017926日向被告提出查阅账目申请书,准备于20171011日前在公司所在地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所有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股东会议决议、契约、通信、通知等)。原告称与会计师于20171026日前往被告处查阅相关档案,但发现被告提供的财务报表只有“丙物流”的公章,无相关财务人员、负责人签名;凭证后附件不全,无法提供相关银行对账单及签订的租赁经济合同等资料,无法判定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了解公司真实财政状况,原告于2017113日再次向被告提出申请,并说明第一次查阅时遇到的问题,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于20171117日前往查阅。但二次查阅中,原告称被告还是出示第一次查阅时相同的资料,导致原告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多次刻意提供无法反映公司真实运营状况的材料,应当视为被告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给原告查阅。同时陪同原告查阅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111日、1120日分别出具了《审查情况说明》,载明查阅结果情况说明如下:“丙物流”仅提供了20151-20179月凭证、账簿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经审查,财务报表盖有“丙物流”的公章,无相关财务人员、负责人签名;凭证后附件不全,无法提供相关银行对账单及签订的租赁经济合同等资料,无法判定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由于审查证据受到限制,我事务所对其实际经营收支情况无法发表意见。20171211日,原告以其享有股东知情权为由向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二、法院裁决:

1、被告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0年1月21日以来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甲、乙查阅,原告甲、乙在丙正常营业时间内至该公司住所地查阅,查阅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2、驳回原告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被告确认2015年之前的资料尚未提供给被告查阅,其同意可以约定时间提供。2015年之后的会计账簿,被告表示已经提供,但为保障原告对公司会计账簿的完整知情权,被告应向原告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故原告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于法不悖,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提供契约、通信、通知等供原告查阅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列明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查阅的范围,不予支持。

四、律师建议:

1、股东知情权这项权利属于股东,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是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也应当由公司承担义务。

2、股东知情权的举证责任需要原告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信息、股东名册等资料;已在诉讼前履行前置程序,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书面请求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文件及送达凭证;公司拒绝查阅的反馈相关文件等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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