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荆小强律师
荆小强律师
河南-焦作
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XX与和焦作XXX新材料公司借贷调解

债权债务2020-04-02|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6年1月11日被告焦作X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XX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000元,约定2017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暂无力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在了解案情后代理被告参加诉讼

二、案件点评:

根据了解的情况,公司对借款金额与约定利息没有异议,只是公司因环保等原因生产断断续续,效益不好,暂无力支付,在开庭前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沟通,把企业的现状给原告进行了介绍,原告也表示理解,最终此案件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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