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2016年1月11日被告焦作X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孙XX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8000元,约定2017年1月1日前归还,借款月利率1.5%,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暂无力偿还,原告起诉至法院,在了解案情后代理被告参加诉讼。
二、案件点评:
根据了解的情况,公司对借款金额与约定利息没有异议,只是公司因环保等原因生产断断续续,效益不好,暂无力支付,在开庭前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沟通,把企业的现状给原告进行了介绍,原告也表示理解,最终此案件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