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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来律师
马世来律师
山东-青岛
高级合伙人律师

​认定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要件

劳动工伤2020-05-22|人阅读

认定劳动关系应审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要件

  [基本情况]

  赵某与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赵某自称在某公司从事专车驾驶员工作,该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及工资发放管理。某公司辩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均可随时解除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公司对赵某不进行考勤等管理;赵某自行从第三方租赁车辆,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进行专车驾驶服务,并在平台上结算劳务费,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其为某网约车平台提供临时性劳务人员,从该网约车平台运营利润中提成,按照平台结算数额向赵某发放劳务费,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赵某的全部请求。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赵某自述的招聘主体系某网约车平台,其自行租赁车辆在该平台接单,从事专车驾驶服务,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系劳务关系,该公司对赵某不进行考勤等管理,赵某收入亦不由该公司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比较松散,并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裁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建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均是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劳动者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的(如快递员、超市促销员、送水员),一般应当按照约定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是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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