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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涵主任律师
王一涵主任律师
天津-天津
主任律师

代理李某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最终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20-11-10|人阅读

  本案为跨省全国重点关注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最终判处缓刑。

  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李某为夫妻关系。2012年间,被告人刘某、贾某、云某与荫某合谋开办网络金融公司,后于2012年9月注册成立了**市易X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为董事长、总经理,荫某为副总经理,被告人张某为财务负责人。该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市易X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之日至2015年9月间,以员工推荐、网络宣传等方式承诺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线上网络投资和线下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揽资金。其中线上集资参与人通过使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根据网站主页上显示的理财产品进行选择投资,按照网站的要求绑定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再使用网站提供的充值方式进行投资。

  **市易X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国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市数码XX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款项。集资参与人与**市易X有限责任公司的X贷网签订网络合同名为《借款协议书》,投资期限有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年利率10%-15%不等。投资期限届满后集资参与人按照网站要求申请提现,以获取集资收益。线下吸揽资金由X宝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收取和支付活动。

  2016年8月,公安局立案侦查,而后被告人张某、同案犯江某、被告人刘某、李某、贾某、云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归案。公安局**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退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

  捷X服务(**市)有限公司成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由公司业务团队人员,主要理财项目有贵宾理财、放心理财、开心理财、满意理财,以7%-15%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诱饵,高息揽存不特定公众存款,并与投资参与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对外收不特定集资参与人1000余人的集资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所吸揽的公众存款先后存入被告人江某、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后将所得的公众存款部分用于对外放贷、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利息、员工工资、公司运营各项费用等。

  2014年9月,同案人员江某退出捷X服务(**市)有限公司后,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贾某、云某、李某、张某继续经营管理该公司。对此2015年11月23日,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饭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李某丈夫)于2015年12月、2016年9月先后向公安机关退交赃款,用于赔偿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笔欠款。

  代理意见:代理人在参与本案件后,积极劝说和帮助被代理人进行退赔事宜,尽力尽快弥补受害者损失。同时,她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大量调查相关事实情况,在法庭上为被代理人做出了有力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她关于自首、主动退赔、如实供述等从轻情节。

  判决结果:判决被代理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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