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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炜超律师
马炜超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债权转让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债务2020-04-28|人阅读

债权转让人的通知义务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塑胶公司(下称“A公司”,债务人)于2017年11月向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债权转让人)采购串联铜排系列模具及部分样品,模具及样品价值共计14万元。后B公司因拖欠东莞市某五金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债权受让人)货款,B公司遂将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BC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告知债权转让事宜。

后因A公司与B公司未能就债权数额协商一致,C公司便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A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相关款项、利息及费用。

A公司针对C公司的诉请,答辩中主张原债权人B公司并未就债权转让事宜履行通知义务,C公司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

裁判结果:

C公司于庭审结束后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C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B公司C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C公司无权凭债权转让协议向A公司主张权利。即便债权真实有效,也应由B公司A公司主张,C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律师解读:

疫情经济下行的社会背景下,各采购商与供应商间容易形成拖欠货款的链条,A拖欠B,B因没收到A的货款选择拖欠C,如此往复容易形成恶性循环。即便通过诉讼解决,也会形成多个案件,链条的中间方往往要面对两个诉讼,一个当原告,一个当被告,若是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程序及法律关系则更为复杂繁琐。而债权转让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债权人与直接债务人间进行债权转让,由债权受让人直接进行追索,这也是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选择债权转让的根本原因。

但若是对债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透彻,往往债权转让人会在债权转让时忘记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转让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同时,应当注意,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主体为债权转让人,而非债权受让人,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并不视为满足合同法第八十条的通知义务。

律师建议:

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转让人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以书面函件的形式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快递底单。若是债务人拒接接收,可以使用公证的方式对邮寄过程进行取证,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再者,债权受让人起诉时,可以追加债权转让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一方面可以让债权转让人在诉讼中完成通知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法院查明债权的基础法律事实,毕竟实际交易发生在债权转让人及债务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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