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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能否对抗债权人?

债权债务2020-10-06|人阅读

债权人丁某因债务人陈某拖欠货款不还,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但到期后陈某仍未按约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发现陈某早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除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

因调解协议未就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几,胡某也并非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以推进。

 债权人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将其应享有的份额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无偿转让给胡某,该无偿转让行为造成了陈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适用于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不合理的约定。关于胡某答辩称陈某也分到了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该宅基地使用权较女方分得的财产价值而言明显偏小。故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了陈某与胡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二审法院认为 陈某与胡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行为确实造成了丁某对陈某所享有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未能全部履行,侵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且在丁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便与胡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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