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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购买房屋后,有权赶走原承租人吗?

合同纠纷2020-10-13|人阅读

【案情】

  2019年4月19日,M房地产公司与林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某地块102、103号店面,出租给林某作花店使用,租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2020年5月19日,吴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103店面转让给他,在交清房款后,吴某于同年7月1日,取得该店面不动产权登记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该房地产公司就以书面方式告知吴某上述103店面抵押及出租情况,吴某等三人在《关于店面抵押及出租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原告吴某向法庭诉称:M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向我交付103店面,承租人林某已未经营却仍未迁出,已构成违约,起诉要求M房地产公司及林某砌好102、103号店面之间的隔墙等设施,迁出并交付103店面,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迁出店面日止,按月租金1000元计算的租金。

【裁判要点】

买卖不破租赁。原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继续享有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则由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承继。新所有权人不得以租赁物已不属于原出租人所有为由,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阻碍承租人行使租赁合同规定的权利。

法院支持了吴某部分诉讼请求,一、M房地产公司应支付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每月500元计算的租金,至103店面交付给吴某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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