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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丽律师
汤丽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工作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工伤2020-10-23|人阅读

【案情】

陆某是甲公司派驻的清洁工。2017年8月12日16时20分左右,陆某在进行清洁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地面积水滑倒导致右手受伤,事后自行到医院治疗。2017年8月28日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骨折”。2018年1月12日,陆某向人社局提工伤认定申请。2017年8月12日受伤时已年满62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陆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陆某在该局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领取企业职工退休老保险待遇,人社局做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工伤认定,甲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陆某达到退休年龄所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裁判要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属于劳动者,应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就业及受到保障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亦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陆某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因工作受伤仍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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