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孩子。原告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5月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原审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3年7月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两套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一套登记在女方及其母亲名下。男方在婚姻期间乱搞男女关系,给女方精神上带来很大痛苦和伤害,甚至使女方患上抑郁症。这期间男方给女方出具过欠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有约定。后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发生争议,女方起诉至法院。
【律师代理要点】
1、男方对婚姻破裂存在明显过错,其在离婚协议书以及欠条中明确表态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调解时亦表态同意放弃对房产分割请求,现其再行要求分割房产,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2、男方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而被告无业在家,经济生活困难,客观上需要对方适当帮助;3、男方此前已向所在单位申请到周转房,并非居无定所。并考虑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判令上述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均归女方所有。
【裁判结果】
婚后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