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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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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如何主张惩罚性的违约金

合同纠纷2020-05-09|人阅读

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1523民初576号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自宝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云,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

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7月,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将被告位于江安县某小区5号楼负一层面积月2261平方米的物业出租给原告,用于经营影城,合同签订后,原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后原告成立江安县某某电影放映公司,并招聘员工,租赁宿舍等.2017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函,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其他公司,引发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根本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赔偿损失,支付合同中约定的100万违约金;

被告辩称,被告受委托出租房屋,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解除合同是由于原告的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电影放映资格,没有获得电影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放映许可证,也没有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成立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书面通知被告,权利义务应由新公司承继,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实际损失只有10万元的保证金,其他损失没有证据,因原告有违约行为,被告可以不退保证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交纳保证金并成立放映公司,新公司是否由原告出资,并不影响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违法合同约定;原告成立新公司,没有告知被告,并未根本违约,且在合同中有约定,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解除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关于合同中约定的100万违约金,明显具有惩罚性质,从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租金计算和双方预期来看,违约金金额并不高,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0644条,第60条,第98条,第97条,第112条,第113条,第2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4条第2款,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租赁合同;二、退还保证金10万并支付逾期利息;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四.给付违约金100万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26231元,原告负担9731元,被告负担16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某

审判员 汪某

人民陪审员 曾某

2018年8月137

江安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某

被告不服,上诉后,宜宾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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