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张某投保一份驾乘意外伤害险,基本保额10万,身故保额100万。2016年7月某日晚,张某驾车在乡间道路行驶撞上路边一堆乱石,被人发现后送至医院,已死亡。交警队事故认定为单方事故,尸体表面检验结果为符合车祸致死特征。
家属报案后,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道路平缓,乱石堆不足一米高,车辆无明显受损,不足以导致正常人死亡,怀疑张某系突发疾病引起事故,遂调取张某病历,在其2015年住院病历的既往史中发现张某9年前曾因急性冠脉综合征做过冠脉支架植入。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张某继承人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家属50万元。
朱律师评析: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明确承保范围为“外来的、突发的、非自身疾病引起的”事故。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一些轻微事故,譬如从椅子上摔下来,但被保险人却死亡的情形。在被保险人恰好有某些基础疾病时,死亡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自身疾病,常常引起争议。如保险公司不能明确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系自身疾病引发的死亡,通常要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