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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嘉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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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2022-03-08|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至12月,甲公司与付某经营的灯罩厂发生交易往来。付某经营的灯罩厂多次向甲公司购亚克力塑料板材多批。双方约定交易方式为,甲公司根据付某购买的货物数量先送货到该厂,收货后下个月再结算。交易期间,付某支付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由于付某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所欠货款,故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判决: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甲公司货款13686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甲公司上诉主张涉案31000元的支票已经止付,付某应当向其支付的货款应为167862.2元,一审法院少认定了31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16786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

二审中,甲公司提交了金额为人民币31000元的支票和该支票的记账凭证。

对于涉案31000元是否承兑的问题。根据一审中甲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及电话录音可知,双方对于此31000元是否承兑进行过交流,另结合甲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31000元的支票原件可知该票已经由李某背书给民生银行某支行委托收款,而由民生银行某支行出具的记账凭证显示该支票已经办理挂失止付,该记账凭证有民生银行某支行的盖章。因此可以证实涉案的31000元的支票并未承兑,付某应向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合计为167862.2元(136862.2元+3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31000元的支票已经承兑有误。

四、律师建议

买卖合同订立以后,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支付价款,若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出卖人在履行交货义务后没有进行对账,不会积极取证,难以证明尚欠货款的金额。因此不管是连续交易或是一次性交易,买卖双方都应该在一个结算周期内进行对账或结算,以明确双方债权债务情况,结算周期不宜太长也不宜过短,以一个月为宜,具体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交易情况确定。尤其是在长达几年的连续交易中,因经手人多、保管人员更换等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证所有的送收货凭证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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