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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妮律师
朱妮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离婚协议中能否将财产赠与给子女?

婚姻家庭2020-05-09|人阅读

在婚姻关系中,子女是父母都共同关心的话题,父母大多希望自身的婚姻问题对子女的伤害减少到最小,所以在离婚时父母会考虑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那么下面我就由一个详细案例来仔细说明父母离婚时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徐某即被继承人于2016年10月17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两次婚姻先后各生一子,姓名分别为徐某2和徐某1。××××年××月××日,被继承人与原告母亲董某1结婚,2014年3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1、双方所生育之子即原告由被继承人抚养,抚养费从双方共有的200000元存款中划拨出160000元交由被继承人管理;2、双方分割的所有房产继承权归原告所有;但离婚后,被继承人并没有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多年来,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承担全部的抚养费。2016年3月30日,被继承人在徐东村分得两套拆迁安置房,分别是洪山区房A和房B。但该房屋未进行变更登记仍登记于徐名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其诉讼请求予以判决该房屋由原告所有并办理过户登记。

涉及问题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将夫妻个人或者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吗?

律师分析:可以的,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草拟专业的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然后可以将自身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并且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诉讼离婚,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判决离婚的需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以上两种方式受法律保护。

涉及问题二:赠与给子女的房产没有办理过户,能否撤销

律师分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婚姻关系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约定的赠与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的,与协议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约定是一个整体,该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内容的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规定,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赠与能否撤销的法律适用,应当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考虑婚姻法对该行为的法律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赠与的约定,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得撤销。

因此,赠与给子女的房产就算没有办理过户,在没有法定事由的前提下,是不能撤销的。但被赠与人应当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在赠与人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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