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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妮律师
朱妮律师
湖北-武汉
主任律师

婚姻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

婚姻家庭2020-05-09|人阅读

社会中由于一些个人原因,经常也会碰到“第三者”问题,有些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对他人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另外一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律师就由一个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讲解提供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女方原告万某,男方第三人李某,于1992年1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与第三人自2018年初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至2019年4月期间,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人在2018年初至2019年4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等方式向被告转账,金额总计86835元;为被告购买手机以及修理手机,共计花费25356元;为被告支付所租赁门面租金及物业费共计18868元;为被告支付医疗及医疗美容费用共计73716.58元;为被告购买奢侈品、支付购物、饮食等开支共计120894.80元。第三人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花费325670.38元。

涉及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购买房产、车辆、物品、赠与现金,作为夫妻的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律师分析: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部无效。

因此,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应属无效,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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