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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峰律师
杨林峰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作为LOGO并注册商标要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2020-09-24|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国内知名画家,曾于2013年12月创作设计《140112》图形美术作品,2014年1月12日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对该作品进行了备案,并广泛发表于各种专业设计刊物和网站。2016年起北京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案涉作品用于门店展示和网络宣传推广,公司实际控制人用案涉作品作为基础图案注册商标。陈某以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侵犯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以商标为合法注册,作品是从猪八戒网合法取得,并做了公证进行抗辩。

二、律师点评:

杨律师在本案中代理著作权人陈某,主张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擅自将该作品注册为商标,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其取得授权渠道不合法,且不论其来源合法与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损失。最终,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由侵权人注销商标,向著作权人支付赔偿金。

三、律师建议:

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比较多的著作权的客体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在生产生活中要坚持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安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软件;要使用经过合法授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责任和专利权不尽相同,对于取得合法来源的专利产品,《专利法》规定使用者或销售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大家要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发现他人侵犯自身权益行为,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可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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