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许某系夫妻,生育三位子女,分别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于1998年去世,许某于2019年去世,许某生前立有遗嘱,所有财产由王某3一人继承。王某1于2010年去世,王某3于2018年去世,现王某4(王某3之子)、王某5(王某3丈夫)因遗产分割问题将吕某(王某1之妻)、王某6(王某1之女)、王某2诉至法院。
二、律师点评:
杨律师作为本案继承人王某2的诉讼代理人,主张本案中不适用遗嘱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争议焦点在于继承人中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王某2适当多分。
三、律师建议:
《民法典》增加完善了遗嘱的形式要件类型,对于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更加便利,随着居民财产的日益增多,生前订立遗嘱能够避免去世后继承人为遗产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发生效力,应当适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