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某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蓝湾某广场经营者: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昶,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某莹
审 判 员 何某山
审 判 员 王某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某霖
书 记 员 范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