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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廷斌律师
付廷斌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律师费是否属于违约方拒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它2022-10-18|人阅读

【裁判观点】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付的情况,判令对方想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案涉《意向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和(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二)》)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联营合作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涉他合同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洛阳某某公司提交洛阳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2016年6月14日冉某与卢某某办公室对话录音、2016年11月15日潘某与卢某某的电话录音等新证据,证明双方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冉某将持有洛阳某某公司的股份转给卢某某。洛阳某某公司后又反悔要地,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和(二)》,双方变更履约方式,洛阳某某公司又不认可自己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和(二)》,诉请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禁止反言获利原则和诚信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后废止,洛阳某某公司不再享有案涉土地过户请求权。洛阳某某公司已解除对洛阳某某公司占股的风险控制和制衡,因洛阳某某公司选择要求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的退款且涤除了土地过户的担保,卢某某、卢某某依照决议书代表洛阳某某公司发出口头退款通知,该通知已经到达洛阳某某公司,冉某代持洛阳某某公司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洛阳某某公司指定人员,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已消灭。

(四)洛阳某某公司构成违约,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洛阳某某公司自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履行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不履行过户前置手续,构成实质性违约和以不作为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二审判决支持洛阳某某公司5万元律师费缺乏证据证明。

洛阳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

(一)本案系洛阳某某公司与洛阳某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正确。

(二)《补充协议(一)和(二)》并无洛阳某某公司的盖章和追认,并未生效。1.卢某某和卢某某并无签订补充协议的授权,卢某某当时并非洛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洛阳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补充协议(一)和(二)》自始根本履行不能;3.即使《补充协议(一)和(二)》有效,双方仍是为了达到洛阳某某公司持有案涉土地的目的,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三)冉某同意出庭作证不属于新证据,冉某退出洛阳某某公司的股权,系洛阳某某公司恶意违约所致,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四)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废止没有依据,其违反协议约定的两个月内土地过户至洛阳某某公司名下的义务,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洛阳某某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为洛阳某某公司垫付款项,洛阳某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及是否实缴与公司融资能力、支付能力无关。

(五)根据合同约定,五万元律师费应由洛阳某某公司承担。

洛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

最高院裁判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洛阳某某公司与洛阳某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废止,经查,《补充协议(一)和(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无洛阳某某公司的签章,亦未得到洛阳某某公司的追认,故不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一)和(二)》已替代《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洛阳某某公司虽然已将其代表冉某在洛阳某某公司中所占的股权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洛阳某某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应继续履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某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某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某某公司向洛阳某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综上,洛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市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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