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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英汇律师
曹英汇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返还原物请求权(集体土地)

小区物权2020-06-12|人阅读

本案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其享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为325.5平方米,但其实际占有使用715.76平方米,多占有使用390.26平方米至今。

上诉人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为原审原告,一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答辩方向:

一、该案涉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为村集体财产。

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团土地所有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表》《居民地基情况普查表》等证据,均可以证明案涉390.26平方米土地系村集体所有,故该案涉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且对于该村集体土地,村委会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于此相对应上诉人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亦未通过任何建设审批手续,对该案涉土地不享有合法占有的权利。

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案涉390.26平方米土地并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案涉土地未办理产权证明,亦无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故上诉人不享有对390.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但现时仍被上诉人所占有,故在此基础上,村委会有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原物并要求其恢复原状。

三、本案案涉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两种路径,一是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村民集体产权证房屋占有使用的土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是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应以且只应以是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为准。被上诉人要求返还的案涉土地从未发包给上诉人,对该块土地双方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关系,同时上诉人也从未取得该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上诉人没有继续占用案涉房屋土地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将案涉房屋土地返还给被上诉人,本案只存在返还原物纠纷,不存在所谓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被上诉人有权依据民法、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本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另上诉人提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述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属土地权属争议,系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土地权利归属争议。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土地属于村委会均无异议,村委会以案涉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要求上诉人返还土地,故本案应属土地侵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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