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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行使其查阅权

公司收购2020-05-17|人阅读

股东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行使其查阅权

——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时,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行使查阅公司相关决议和财务资料包括查阅原始凭证权利。

标签: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原始凭证|专业机构

案情简介:2014年,郭某与郑某成立科技公司,郭某持股55%,但郑某实际经营。2016年,郑某称公司有1300万元利润,后称900万元,其后又称亏损了。郭某要求派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包括查阅原始凭证被拒。

法院认为:①知情权系《公司法》赋予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专属性权利,该权利只能由股东享有,股东不得在股权转让前将该项权利单独让与非股东。股东作为知情权享有主体,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该权利。②依《会计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可见,会计凭证系会计账簿原始依据,系一个公司经营情况最真实反映,公司具体经营过程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如股东查阅权范围仅限于会计账簿,作为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股东,将难以真实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亦无法保障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和管理权之来源的知情权。尽管《公司法》第33条未明确规定原始凭证是否可以查阅,但该条赋予股东查阅权目的在于保障其知情权充分行使,允许股东在必要时查阅原始凭证,符合《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价值取向。本案中,郭某作为持股55%股东,因一直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亦未按章程规定每年进行审计并向其提供审计报告,如不允许其查阅原始凭证,将难以保障其知情权充分行使。判决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郭某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阅。

实务要点: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时,可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代为行使查阅公司相关决议和财务资料包括查阅原始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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