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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张X、庄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

劳动争议2021-03-03|人阅读

原告林X与被告张X、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X、庄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暂计100000元(其中1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2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X系朋友关系,从2017年开始被告张X陆续向原告借款:2017年2月7日,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张X出借45万元,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云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起息日为2017年2月7日,随后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张X出借了45万元。2017年5月2日,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张X出借50万元,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云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起息日为2017年5月2日,随后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张X出借了50万元。2018年2月11日,原被告约定原告向被告张X出借20万元,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X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起息日为2018年2月11日,随后原告通过案外人深圳市X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张X指定的收款人深圳市X礼品有限公司转帐20万元。2018年7月13日,被告张X向原告借款15万元,口头约定出借15万元,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X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起息日为2018年7月13日,随后原告通过其配偶杨X向被告张X银行转帐15万元,后被告张X向原告转回1万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出具书面借据,该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1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起息日为2020年3月1日。被告张云通过上述方式向原告借款共计129万元,利息支付至2020年2月6日,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张X仍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及剩余利息。被告庄X系被告张X配偶,被告张X向原告借款主要用于夫妻共同投资及生活,被告张X系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原告认为被告庄X应当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X辩称,同意还款,但需要时间。

被告庄X辩称,原告与被告张X的纠纷与其无关,其与被告张X已于2016年9月14日办理离婚,被告张X之后的借款与其没有任何关联,其对于原告与被告张X之间的借款也并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庄X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告张X、庄X曾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4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9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

二、2017年2月7日,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5万元。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X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当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张X支付了45万元。

2017年5月2日,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X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当日,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张X支付了50万元。

2018年2月11日,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借据,载明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款项转入深圳市X礼品有限公司。还款日期为原告以任何形式通知被告张X还款之日起七日内还款,月利率为1.5%,按月付息。当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深圳市X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张X指定的收款人深圳市X礼品有限公司转帐26万元。2020年11月4日,深圳市X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确认2018年2月11日向深圳市X礼品有限公司转帐的26万元中,20万元系受原告委托支付的借款。

2018年7月13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杨X向被告张云转帐15万元。原告与被告张X均确认被告张X其后归还了原告1万元。2020年5月24日,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据,载明被告张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起息日为2020年3月1日。

三、原告与被告张X均确认2017年2月7日、2017年5月2日、2018年2月11日三笔借款的利息实际支付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5月24日借据对应的14万元借款利息支付至2020年2月29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被告张X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张X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张X应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X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115万元本金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1150000×0.015÷29×23=13681元。

本案所涉借款未发生在被告张X、庄X婚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庄X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偿还借款本金129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为13681元,此后的利息以12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0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云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36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65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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