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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代理人)

诉讼2021-03-03|人阅读

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从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18万元从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其中16万元从2020年1月1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8月15日,原告误将20万元转入被告雷X账户,原告发现后与被告雷X沟通,请求返还款项,并于2019年8月29日提供账户。被告雷X分别于2019年9月9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支付2万元。因余款未付,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误将2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雷X个人账户的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雷X返还余款16万元并计算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虽曾对外提供雷X的个人账户作为交易账户,但系限定于第三人的交易,与原告的汇款无关联,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返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返还16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财产保全费1421元,合计3373元,由被告雷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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