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经过两个月成功调解结案,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