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公司宝马车辆在杭州某区被杭州某运输公司货车追尾,杭州某公司货车负全责.但后来因此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特别是巨额修理费用)引起纠纷,宁波某公司将杭州某公司诉之法院,本律师作为宁波某公司(即原告)的代理人,面对杭州某运输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采集大量证据,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突破了修理费用以保险公司定损单为准的行规,使法院最后基本采信了我方的证据,原告的诉求得到了很好的救济.(出于对当事人的保护,故隐去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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