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两个股东依法成立了一个食品生产公司,未取得B国际知名公司的著名注册商标的授权,擅自伪造一系列的材料和手续。租用农房雇佣工人21人为其提供生产和包装、运输、储存、销售,销售金额达数十万元人民币。后被市场监管局查获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因案情复杂,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了法院审判后主犯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已交监狱执行。主犯因五年内再犯同罪并在缓刑期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4年有期徒刑和罚金10万元人民币。辩护人为被告人C作了有效辩护,终获判处1年10个月有限徒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3万罚金的刑罚。本案件经过补充侦查2次,一审、二审被告人被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