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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忠律师
袁忠律师
江苏-南通
主办律师

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否承担违约金?

劳动争议2020-06-1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5日,张先生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工种。2018年4月10日,某公司为落实人才培养计划,与张先生签订《培养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原告某公司)同意乙方(张先生)研读硕士,由甲方承担乙方学费共计21790元,由乙方承担大学部分学费6000元。乙方承诺学习结束取得学位后,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在甲方工作五年。不满五年而脱离甲方者,双倍向甲方退赔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大学交付了培养费12970元,张先生依约交纳了6000元。后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岗位调动和支付工资报酬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8年10月11日某公司以张先生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请求张先生双倍退赔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并支付一万元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2019年7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公司12790元,后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1、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张先生因连续旷工,违反了劳动合同及公司的管理条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张先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被解除,亦使得培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主张权利理由正当。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有权要求支付多少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退还培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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