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江苏-南通
主办律师

许某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犯罪类型2020-09-24|人阅读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0)苏0621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鹏,男,1987年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农民,住海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鹏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某盼、检察官助理聂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鹏及其辩护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鹏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李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许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4.涉案财物已经全部发还给被害人;5.许某鹏系初犯,社会表现良好,此次因家庭经济拮据,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鹏于2019年2月至9月间,先后至海安市角斜镇、李堡镇等地,采用推门、翻窗入室等方式,窃得金首饰、铜钱、银元、集邮册等财物,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许某鹏于2019年2月某日,至海安市李堡镇北大街某号张某家屋外,用竹竿从屋顶中间龙口处挑下光绪元宝铜钱3枚、嘉庆通宝铜钱1枚后窃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元。

2.被告人许某鹏于2019年3月某日,至海安市角斜镇来南村十九组冯某家,推门入室,窃得屋内金吊坠2套、集邮册2本。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30元。

3.被告人许某鹏于2019年4月某日,至海安市角斜镇汤灶村十八组卞某家,推门入室,窃得室内康熙通宝铜钱6枚、仿制银元1枚、手镯1只、发卡1只、项圈1只等,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4元。

4.被告人许某鹏于2019年9月某日,至海安市李堡镇丁所村十六组徐某家,翻窗入室,窃得室内实木托盘1只,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43元。

被害人卞某于2019年4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海安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后经侦查发现许某鹏有作案嫌疑,并于2019年11月11日将其抓获。经讯问,许某鹏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许某鹏处扣押光绪元宝铜钱3枚、嘉庆通宝铜钱1枚、金吊坠首饰2套、集邮册2本、项圈1个、手镯1个、发夹1个、银元1枚、康熙通宝铜钱6枚、实木托盘1个等物品,已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鹏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冯某、徐某、卞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物证涉案的铜钱、金吊坠、集邮册等物品(照片),书证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海安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被告人许某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孙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阳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阳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