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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防范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难问题

执行2020-12-18|人阅读

防范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执行难问题

——A诉B、C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情简述

2017年3月6日,A与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300万元用于B承包的某装修工程项目,并约定工程结束10日内向A支付借款金额的50%作为分红款。次日,A应B的要求,将300万元转入B的儿子C的银行账户上。2019年7月6日,B确认装修工程已完工,但B却以未收到发包方的工程款为由,明确拒付A的融资款300万元及分红款150万元。A为维护其合法债权,对B提起了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诉讼,请求B依约返还借款、支付分红款及逾期利息。

诉讼期间A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得知:B已于2019年4月11日将其名下的唯一房产以赠与的方式变更归其儿子C所有。A为了保证前述民间借贷纠纷主案胜诉后能顺利实现其债权,就B恶意转移房产的行为,A对B、C提起了副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B将案涉房屋赠与C的行为,C应将房屋协助过户至B名下,并请求B、C向A赔偿本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最终,A在上述主案与副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面对前述这两起较为复杂的主、副执行案,执行部不敢掉以轻心,马上跟诉讼部本案的诉讼代理律师沟通,并迅速制定了严密的执行方案。一般案件只有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才会联查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因此在立执行案之前,无担保又没做诉讼保全的债权是缺乏保障的。就前述主案A诉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而言,被转移走的原属于B所有的房产是执行前甚至是诉讼前,债权人查得的B的唯一财产。同时由于C并非主案民间借贷纠纷的被执行人,因此要保证主案中被执行人B有财产可供执行,必须以副案A诉B、C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顺利执行为前提。而案涉房产目前登记在C名下,虽然目前副案已生效,但考虑到法院对执行案的审查时间及财产联查时间合计长达3个月,房产随时有被C再次转移走的风险。

执行部为当事人A制定了三步走的执行方案:首先,A在提起副案执行申请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加急查封案涉房产;随后,提交主案的执行申请;最后,在副案执行法官作出《不动产变更协助执行函》前,跟主案执行法官沟通好,待案涉房产从C变更到B名下时,马上执行该房产。得益于上述主、副执行案的无缝衔接,加之此房产上没被设立抵押,且除了A以外并无其它债权人向B主张债权,最后法院将案涉房屋的拍卖款作为主案执行款全额划扣给了A。

案例分析

“执行难”问题长期是各大法院亟待解决的首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为破解此难题出台了一系列的限制高消费、列失信黑名单等强制措施,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创设出网上滚动公开老赖个人信息、为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定制老赖手机铃声等奇招,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执行难问题除了受限于我国现行执行制度及执行措施不完善等因素以外,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隐患自债务形成之初就埋下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债权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慎义务,为自己的债权做足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债权到期时能如期实现。关于债权的担保,除了大众熟知的物保、人保、金钱保以外,还有债权人代位权之诉及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它们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力法律武器。本案所述的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广义的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积极的诈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第一,债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有明确的债权,一般不必须以生效判决为债权真实存在的依据。本案债权人提供了承诺书、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债务人B对债权人A有巨额欠款的事实。第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本案债权人A提供了债务人B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证明B将其名下唯一的房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其儿子C,债权人即完成了己方的举证责任;而债务人B在法庭上无法说明自己的财产状况,也不能就其除了案涉房产以外还有其它财产提出反证。法院以此认定债务人此赠与行为已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受让人的该受让行为不是善意的,即作为第三人的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债务人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本案受让人C是债务人B的儿子,同时主案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A是应债务人B的要求将借款直接转到C银行账户上的,可见受让人C对B与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知悉的。因此,受让人C接受债务人B赠与房产的行为就无善意可言。实务操作中,法官会区别评判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有偿处分还是无偿处分,只有在有偿处分即债务人明显低价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才需要考虑受让人是否善意的问题。反之,债务人无偿处分的,如本案的赠与行为,只需要满足前两项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主张撤销权,受让人的善意与否在所不问。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所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及过错第三人承担,此规定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

综述,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债权人撤销权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即可大胆地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只要债权人肯用心,执行其实并不难!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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