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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艳律师
李霞艳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郭某、陈某诉甲公司福利待遇纠纷

损害赔偿2021-01-05|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郭小某生前系被告甲公司公司员工,其于2019年9月29日入职被告处,被告于2019年10月有为郭小某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0月19日,郭小某正常上班,时间为从当日9时至12时,13时30分至18时。次日凌晨1时00分许,郭小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途径某对开路段时,车辆失控与路边灯柱发生碰撞而受伤。事发后,郭小某被送往某人民医院治疗。经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郭小某于2019年10月28日死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郭小某上述交通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案件分析:

本案福利待遇纠纷。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本案中,郭小某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其直系亲属只能领取其非因工死亡的福利待遇,其父母已经向有关社保局领取了丧葬费跟抚恤金,所以还可以向单位主张一次性救济金。

关于郭小某的医疗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本案中,被告甲公司已为郭小某参加社会保险,现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郭小某的医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供养直属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7242元

三、办案思考:

交通事故中丧葬费与非因工死亡中的丧葬补助费是否应当重复获偿?丧葬费与非因工死亡中的丧葬补助费都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系对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并符合一定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经济上的救济,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系重复赔偿项目,根据民法的填平原则,不应重复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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