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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萍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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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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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起诉乙门市部、丙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法2020-12-19|人阅读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专利号XXX名称为X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17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7日,至今稳定有效。甲公司经考察发现乙门市部与丙灯饰厂大肆制造并销售与甲公司专利品外观一致的侵权产品,严重影响甲公司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给甲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甲公司遂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门市部、丙灯饰厂马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并销毁侵犯甲公司外观专利的产品;并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维权费用等30万元。两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合法购买的。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门市部、丙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甲公司名称为XX、专利号XX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以及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乙门市部、丙灯饰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60000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XX灯,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同一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 本案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两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甲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得被诉侵权产品,取得丙灯饰厂销售人员的名片,且两被告对其销售行为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载明的制造商均为丙灯饰厂,结合两被告的经营者为同一人,且两被告存在分工合作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两被告存在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鉴于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个人感受

本案诉求如期获得法院支持,得益于经办律师对两被告侵权行为及时有效的调查取证上,不但采取了公证的方式将两被告侵权事实确定下来,还提供了本市知识产权局向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一系列证明力如此强的证据面前,两被告不得不确认其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事实。其后所谓的合法购买来源、仅获微薄利润等抗辩就显得极为苍白无力。

鉴于专利权纠纷比普通的民事纠纷更具专业性、评判标准更规范等特性,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纠纷,还是找专业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维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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